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保险公司:民办大专不属“全日制高等院校”,儿童教育保险金不该我埋单
法官:“抠字眼”无用,“教育金”照付

  从上世纪90年代起,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一种名为“儿童保险”的险种,投保者众多。到了1999年,该险种突然从保险市场上销声匿迹。然而,这份十多年前的保险带来的影响却大大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
  近期,上海市奉贤区法院、杨浦区法院受理了一批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都是曾购买过此类儿童保险的家长。拿着十几年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他们纷纷向保险公司索赔孩子的“教育保险金”。
  
  讼争一:
  成教学院是不是全日制高校
  2006年12月6日,家住奉贤的小兵收到了录取通知书:通过成人高考,他顺利地考取了上海水产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脱产学习国际经济与贸易。
  1992年1月,小兵的父母为他投保了两份儿童保险,约定的教育金合计每月2400元。该保险合同列入了一条在十几年后引起争议的内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一周年后,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将能凭注册证明,获得保险公司每年给付的教育金,给付期限直到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止。”
  2007年3月7日,在学校注册后,小兵拿着保险单、学生证和学校注册证明向保险公司申领教育金时,却遭到了拒绝。“你考取的是成人教育学院,全日制高等院校并不包括成人高校。”以这个理由,保险公司表示小兵不符合领取教育金的条件。
  小兵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奉贤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小兵考取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学院符合领取教育金的条件,保险公司被判给付教育保险金。

  讼争二:
  免试录取是否可纳入“考取”
  今年,小吴也不得不站上法庭,和当年白纸黑字承诺要给自己大学教育金的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1991年10月,小吴的爸爸在一家保险公司为当时年仅3岁的她投保儿童保险,1997年10月再次投保这一保险。两份合同约定,当小吴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校本科生或大专生,保险公司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教育金4400元至她年满22周岁。
  可去年,当小吴参加高考及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入学考试,被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录取后,保险公司拒绝了给付教育金的要求,理由是“小吴是被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无条件录取’,而非考取,不符合合同约定。”
  面对保险公司这样的理由,上大学一年后,小吴无奈地向杨浦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一年度教育金4400元。
  小吴的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考取”这一歧义,首先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同时,小吴在2007年参加高考,成绩超过当年大专录取分数线,应当认为已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领取教育金的条件。保险公司拒不履约,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法律专家:“合同界定不明,保险公司理亏”
  业内人士透露,当时设计该险种时,保险公司没有考虑到国家会在日后高校扩招、开放民办高等教育等,“随着近年来教育体制的改革,不直接隶属教育部的民办、私立院校的出现,高校入学人员骤增,给付这些教育金,使得保险公司亏损严重。在现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把住‘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等字眼,对给付条件进行限制。”
  那么,当十几年前的保险条款遭遇现在的新情况时,自称因此亏损严重的保险公司该不该为此继续埋单呢?对此,专家们的看法是肯定的。
  主审小兵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奉贤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为了明确现在“全日制高等院校”的范畴,她曾专门咨询过教育部门,“‘全日制高等院校’只要同时满足‘全日制’、‘高等’两个要素即可。”
  法官指出,当时的合同曾写明,“保险公司开办儿童保险的目的之就是协助投保人筹集子女的教育资金”,因此对投保人而言,该保险也带有投资性质,保险公司也有义务配合投保人达成这一目的。“显然,无论被保险人接受的是什么形式的高等教育,保险公司给付教育金,都符合双方本来协助和投资的目的。”(李欣丁孙莹)
  据《上海法治报》